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租赁房屋者拥有房屋使用权和获益的权益,然而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占有权及处置权。
租户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同时,也说明本身已经成为了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主体,因此,他们有资格享受类似于业主的若干项权力,更有权直接参予到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项目进行讨论谈判的过程中去。
关于由物业的承租人、借用者或其他物业使用者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发的物业服务争议,人民法院应借鉴以业主为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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