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按市政府规定须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
(二)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公房和以优惠价出售、出租安居(解困)房的;
(三)实行国家指令性租金标准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免缴的。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时,须按附表1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
第五条以协商议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按附表2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市内四区房地产管理处和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
第六条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收缴后,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局从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2%的业务费返拨给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七条缴纳人或代缴纳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土地收益金。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金额2‰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不缴或少缴土地收益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缴或少缴金额的3倍以内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须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市内四区外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
用途类区
商服一类区3002311291119270483935
旅游二类区267212118968064
娱乐三类区235193113
金融四类区214
办
公一类区269205111927453393532
室二类区240188101806448
写三类区21217196
字四类区193
楼
住宅一类区16310878634327232017
二类区1469972553725
三类区1289068
四类区116
工一类区814720181413875
业二类区734218161312
仓三类区643917
储四类区58
教育一类区653716141210655
科技二类区58341413109
文化三类区513114
卫生四类区47
体育
附表2
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
用途类区
商服一类区12.09.35.14.43.72.81.91.51.4
旅游二类区10.78.54.73.83.22.6
娱乐三类区9.47.74.5
金融四类区8.6
办
公一类区10.88.24.43.73.02.21.51.41.3
室二类区2.91.70.70.60.50.5
写三类区2.61.50.7
字四类区2.3
楼
教育一类区2.61.40.60.60.50.40.20.20.2
科技二类区2.21.40.60.50.40.4
文化三类区2.11.20.6
卫生四类区1.8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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