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
2、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应怎么行使抵押权
借款抵押纠纷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在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债权人)就可以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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