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民权县人民法院却在3月23日审结了一起同村人盗窃案件。
2014年10月21日晚上,在民权县人和镇前瓦冢村发生了两起盗窃案,分别盗走红色比德文牌电动二轮车、枣红色XX牌电动三轮车、枣红色电动三轮车各一辆。经查证是本村侯某、徐某、王某、吴某四人所为,他们趁着天黑翻墙进入村民侯某某家中,后又翻墙入院跳进同村吴某家中,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侯某某被盗的YY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300元,XX电动三轮车价值3420元;吴某被盗的XX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610元,共计833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徐某、王某、吴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因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无法区分主、从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候某、徐某、王某、吴某均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各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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