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士所犯盗窃罪能否得到减刑的问题,需要依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通常而言,若残疾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以获取立功表现,以及能够积极地认清自己的错误,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表示深刻的悔过并主动上交全部或部分赃款等,只要这些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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