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的保险事宜中,若遇保险公司无法支付其理应承担的赔偿额时,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所明确的责任比例,交通事故的各方将各自对他们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关于涉及到保险公司无法支付的款项部分,通常会存在如下三种可能性:
首先,若被保险金额不足以覆盖实际所需赔偿金,则超出部分需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其次,若因责任划分问题引发争议,导致保险公司暂缓支付赔偿款,那么所有的赔偿事宜都将待司法裁决之后再行处理;
最后,若该起交通事故并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便需由事故责任方全权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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