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浙平机108号船装运60吨计2938箱瓶装葡萄罐头,发生沉船事故,保险公司对未投保的238箱葡萄罐头不予赔偿。
案情
保险奎屯市罐头食品厂调运萄萄罐头60吨计2938箱。抵宁波后,供销公司供销员与浙平机108号船联系,双方口头约定由诊船承运供销公司货物,并代办货物保险。
1988年9月22日,浙平机108号船方收供销公司货物葡萄罐头2938箱,并开具收条,但在办理货物保险时,未做全额保险,只投保货物2700箱。9月26日,浙平机108号船开航,9月29日1100时到达敖江港,当晚1940时江水涌入主甲板、机货舱,2120日浙平机108号船沉没。事后经打捞,供销公司货物灭失592.5箱(14220瓶)。
敖江港监对此事故作了调查认为:受台风影响,敖江港上游洪水冲刷,泊位淤泥滑坡变异,但该船值班船员思想麻痹,措施过晚。
保险公司对此次货损,做了投保范围内的理赔,认定货物灭失8508瓶(354.5箱),赔偿计人民币12421.68元,对打捞起的货物折价赔偿计人民币14632.92元,赔偿施救费人民币2400元。
本起事故造成供销公司货物损失计8339.52元,陆上运费及仓储搬运费、差旅费损失7572.2元,共计15911.72元。
浙平机108号船系木质机动船,载重吨75吨。
双方争议
供销公司认为:浙平机108号船承运我公司葡萄罐头2938箱,发生沉船事故,由于船方只投保2700箱,少保238箱,因此实际货物灭失的592.5箱中,只赔偿354.5箱,要求船方赔偿货物损失,装运费、差旅费等。
浙平机108号船方未发表意见。
法院认定
此案由法院受理,法院在审理后认定:
浙平机108号船方接受供销公司委托,代办货物保险,但未按供销公司货物实际价值投保,显属不当;浙平机108号船承运货物抵达目的港待卸时应当掌握当时的港内泊位及潮汐动态,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但浙平机108号船方疏忽大意,未作防范,且值班人员又未能克尽职守,以致不能及时发现险情,采取措施,终酿事故。浙平机108号船方应承担供销公司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此案由法院判决如下:
l.浙平机108号船方赔偿供销公司货物损失计8339.52元,陆上运费、仓储搬运费计7467.90元,差旅费104.30元。
2.供销公司请求的货物残值处理费计5355.1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3.本案诉讼费232.67元,由浙平机108号船方承担174.51元,供销公司承担5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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