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50:25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6)、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办理材料

填报内容真实,齐全;格式统一。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dsy.gov.cn/)。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牧政股。

5、现场领取或收取登记兴宁市畜牧兽医局牧政股寄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组织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4.决定。审核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服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畜牧兽医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2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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