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必要,军人结婚登记必须持有下列证件:(1)户;(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4)婚前检查证明(参考);(5)双方合影4张彩色照片;(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加:(1)离婚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必须出具生效证明;(2)丧偶必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二、户口簿问题当事人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簿本人的户口卡或加盖单位印章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者另一方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结婚姻登记。
军人结婚登记的流程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以下证明:一是《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二是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登记机关有以下几处:一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二是非现役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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