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苏价费[2002]378号)
序号争议财产标的速算公式
(一)1万元(含)以下基本标准(1500或2000)×(案件重大倍数+疑难倍数+涉外倍数+知名律师倍数)
(二)1万元—10万元(含)标的额×4%+1100
(三)10万元—50万元(含)标的额×3%+2100
(四)50万元—100万元(含)标的额×2.5%+4600
(五)100万元—500万元(含)标的额×2%+9600
(六)500万元—1000万元(含)标的额×1.5%+34600
(七)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7%+114600
说明1、基本标准,案件重大3倍以内;疑难复杂5倍以内;有涉外因素5倍以内。同时有前列三种因素不超过10倍。知名律师可在基本标准10倍以内收费。
2、经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可协商收费。
3、诉讼中如有反诉的,对反诉部分按标的额的50%收费。
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
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
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
(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元/年):
单位类别苏锡常宁通泰扬镇徐淮盐连宿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1000080005000
公民个人20001000500
小型企事业单位1000060004000
中型企事业单位150001200010000
大型企事业单位300002000015000
集团型企事业单位500004000030000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
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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