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诉讼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13 09:13:05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一)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

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

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二)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一)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一)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法律咨询计时收费

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

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

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

五、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

六、办案工作费用

(一)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误餐等工作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

1、南京市主城区内(玄武、鼓楼、白下、建邺、下关、雨花)案件人民币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2、南京市非主城区(栖霞、六合、浦口、溧水)案件人民币1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3、外地案件、风险代理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另办案费2000元整。

(二)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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