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中的诈骗罪公司员工怎么判
时间:2024-05-10 07:23:57 2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判定套路贷诈骗金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实际支付的本金不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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