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的清算顺序包括四个方面: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能全部清偿时,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公司破产的清算顺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第三,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破产债权。破产债权若是不能全部清偿的,应当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破 产 清 算 顺 序 是 什 么 ?
破产清算顺序是指,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顺序主要有两种:法定顺序和约定顺序。
法定顺序是指,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为:首先,破产人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其次,破产人的法定债权;再次,破产人的普通债权;最后,破产人的共益债务。
约定顺序是指,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受偿顺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的约定确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清算顺序的确定对于各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在制定公司破产清算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各债权人的利益,并依法合规地进行清算。
公司破产的清算顺序对各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在制定公司破产清算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各债权人的利益,并依法合规地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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