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安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节选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第二次修正
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以下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二、泰安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的办理地点
办事地址: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三处3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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