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的,对担保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时保证人的义务有哪些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有: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过错的,需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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