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申请报告前往参保地社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处办理停保手续。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后,业务经办人员将停保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提醒参保人员到银行存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是指不同于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以下是两种改写方式:
1.参保人员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申请报告,前往参保地社保机构的业务经办人员处办理停保手续。
2.在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后,业务经办人员将停保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提醒参保人员到银行存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商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停保?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停保,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停保前需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失业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次,停保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停止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最后,停保后再次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停保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停保前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申请报告,前往参保地社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处办理停保手续。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后,业务经办人员将停保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提醒参保人员到银行存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是指不同于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停保,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停保前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停保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停止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再次就业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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