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股本与分红的区别是:
1、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种送股形式,它是从公积金中提取的,将上市公司历年滚存的利润及溢价发行新股的收益通过送股的形式加以实现;
2、分红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是将未分配利润,在扣除公积金等项费用后向股东发放。
怎么判断股权溢价转增股本是不是股息收入
A公司是一家从事钢材生产的居民企业。2011年,A公司以投入钢材的形式对甲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买了乙公司20%的股权。当年A公司还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丙公司合作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该项目以丙公司为建设主体,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中约定每年4月30日前由丙公司向A公司分配项目利润。甲、乙、丙公司均属于居民企业。今年3月15日,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向A公司分配利润300万元。3月20日,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4月26日,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开发项目营业利润100万元。近日,A公司会计向税务部门咨询,对公司取得的这几项所得是否可以确认为股息收入
A公司取得的所得能否视同股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甲公司向A公司分配的300万元利润属于股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A公司以投入钢材的形式对甲公司进行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取得甲公司分配的300万元利润应属于股息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A公司取得甲公司分配的300万元利润应在3月15日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乙公司以股权溢价转增的股本不属于股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A公司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必确认为股息收入,不涉及税务处理。
丙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营业利润属于股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A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项目营业利润100万元,应在4月26日丙公司实际支付时确认为股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因此,A公司从甲、丙公司取得的利润应作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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