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
2004年,央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9倍基准利率。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2.3倍基准利率。
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其中涉及到的贷款利率下限、票据贴现利率限制、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等限制一律取消。
2015年,银行已经利率更改为一年期基准利率4.35%。
二、银行贷款利率浮动依据
1、有利于突出中国银行的信贷政策和业务特点。对效益好的外贸企业、三资企业、外事企业和大中型出口生产企业、高科技生产企业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2、有利于促进中国银行相关业务的共同发展。对我行的基本客户的贷款、存大于贷的客户临时性贷款及在我行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中间性业务的客户贷款,在利率标准上,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3、有利于信贷资金的成本核算,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贷款利率上下浮动的幅度要参照银行综合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低成本来源总量制约利率实行下浮的贷款总量,高成本来源总量确定利率实行上浮的贷款总量。资金来源的利率结构要与资金运用的利率结构相适应。
4、有利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低风险贷款实行低利率,高风险贷款实行高利率。对自有资金达不到合理比例,或未按规定补足自有资金、信誉等级低下的企业,要通过利率手段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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