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一定有溯及力
时间:2023-03-11 14:02:53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

一、物业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物业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是指物业租赁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物业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指物业租赁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代价。

(3)物业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是指物业租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物业租赁合同。

(4)物业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物业租赁双方约定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来形成书面合同。

(5)物业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

二、承揽人可以雇佣他人吗

承揽人是不可以雇佣他人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承担因承揽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承揽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和指挥。

法院在认定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时要考虑五方面因素: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三、什么是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是以共同出资为基础,以共同事业为目的,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本质的协议。合伙合同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

1、对合伙人有所限制。

2、为了共同目的或者共同利益。

3、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4、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和一定的组织性。

5、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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