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
时间:2023-05-02 18:13:49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应当对征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1)制定征地方案并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和供地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征用林地,应当事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公布征地计划。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所在乡(镇)、村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征地补偿的办理期限。(3)赔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征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5)被征收土地的交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支付征地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自支付全部征地费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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