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亲路费
2.冬季取暖补贴
3.防暑降温费
4.独生子女补贴
5.工作服洗补费
6.托儿补助
7.独生子女费
8.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9.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0.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1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2.出差补助
13.误餐补助
14.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5.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6.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9.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0.运动员取得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1.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22.献血员营养补助
23.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不属于工资福利)
24.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如何确定社保基数?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2、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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