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和继子女能脱离关系。比如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间解除婚姻关系时。但是当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当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有哪些
1、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义务,仅有继父母子女外在名份,双方无任何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
2、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是一种因存在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3、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同意后收养了继子女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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