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是: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监外执行要具备哪些条件
监外执行要具备以下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的。至于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3.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监外执行时间算不算刑期?
监外执行的时间是会被算在刑期内的,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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