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必提供证据证明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二、庭审证据的三性是指什么
证据三性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有效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关联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三、开庭证据不足怎么办
开庭证据不足的处理办法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合议庭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再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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