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什么时候登记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1)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2)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二、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提交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专利主管机关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的规定。
第二,经过初步审查后进行早期公开。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四,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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