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失业职工名册》一式二份;
2、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行业和省属驻穗单位还需提供《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3、属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失业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属农民合同工的,由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身份证、职工个人名义存折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6、外地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接收地同意接收的证明(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二、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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