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以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时,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它们是外国投资者自己拥有的;第二,可以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对路的产品。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估价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估价原则,估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估价贡献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应当提供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态、技术性能和实用价值、估价计算依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有权对实施后的工业产权和固定价格投资的专有技术进行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申请和章程应当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外国技术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外国投资者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未缴纳第一期出资的,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足,或者无正当理由在30日内未缴纳其他阶段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予以公告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各项出资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企业,即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总额。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变更和转让,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抵押、转让财产或者权益,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责任。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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