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的内容:一、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二、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三、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四、入库、出库手续;五、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六、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七、储存的时间;八、仓储费的支付;九、货物的包装要求;十、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十一、合同或存单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十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仓储合同的成立条件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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