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是福州遭遇价格欺诈,获得惩罚性赔偿最低500元的第一人。3月15日,黄女士在位于福州鼓楼区的知名连锁超市购买了一袋天喔盐津梅条,标价8.2元,结算时却是11.9元。在福州工商机关的支持下,黄女士成为获得500元最低惩罚性赔偿的第一人。此后,捷报频传,福建各地均出现按照最低500元兜底赔偿的案例,而中枪的不乏知名销售商、超市、大型卖场。
点评: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是新《消法》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新规定,500元最低赔偿发展迅猛体现了先进制度设计的力量。该条款极大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使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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