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到以上两个方面的同时,还应注意到人们生活的另一个方面精神生活。根据现实掌握的情况看,城市离、退休老年人的工资收入大部分高于子女的工资收入,在家庭生活中甚至出现逆差,即老年人在经济上给子女以一定的资助。这在一个方面表明:我国城市老年人的基本状况好,在经济上一般不需要子女资助,由于生活设施等客观条件的改善,日常生活基本能够处理。
基于以上情况,如果仅以物质上的主要帮助和生活上的主要照料这两个方面来认定是否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了,而应将精神上的主要抚慰作为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因为,人的生活包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如果物质生活没有保证,精神生活也就无从谈起。
但在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精神生活的需求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尤其是与子女分居独立生活的老年人,没有正常的工作,更缺乏必要的社会活动,子女及孙辈给予的精神抚慰已成为其日常生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子女与其配偶携孙辈经常去老人处过周末,或每年全家与老人一同郊游一至二次,让孙辈子女与老人一同住几日,这些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天伦之乐。通过对老人精神上的抚慰,使老人在心理上取得平衡,免除孤独感,得以安度晚年;对于老年人本身来讲,养儿育女并不单单是为了防老,儿女的存在往往也是他们感情的寄托。
如何理解“遗弃被继承人”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能力抚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幼、病残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即长期不予抚养和照顾。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是指对被继承人经常和长期的进行肉体、精神折磨、限制人身自由、打骂、强迫进行繁重劳动或不给看病等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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