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人询问的程序和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3-19 20:13:17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程序和方式如下: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

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

一、告对方虚假诉讼如何提供证据

通过虚假诉讼罪提起刑事诉讼的,那么要提供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虚假诉讼罪证据的收集,通常有以下的6种方法:1、询问。询问一般是指,执法机关或诉讼代理人要求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2、讯问;3、辨认;4、勘验;5、检查;6、搜查。

二、报案后多长时间不做笔录算作废

报案后24小时不做笔录算作废。

笔录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笔录的格式为: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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