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没领证的婚姻纠纷的标准:
1、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婚姻纠纷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婚姻纠纷遵循的原则:先调解原则,后公平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允许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且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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