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注销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注销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证书回收。对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收回证书,并办理注销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私营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时机:(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清算组织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理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四)清算小组自成立起60日内在淄博日报上的三次注销公告;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六)税务注销和银行消户证明;(七)公司各种印鉴;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驳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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