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收费标准:根据沈阳市物价局下发的沈价【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元;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每月与供热企业结算。
非住宅收费标准:根据沈阳市物价局下发的沈价【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居民非住宅供暖价格统一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2元。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高0.3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一定加价幅度。
沈阳报销取暖费
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是职工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对此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
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此外,《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
已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将采暖费发给职工,职工向供暖企业交费,或职工垫付,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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