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退休需要满足3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满足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京籍人员在北京缴纳社保的实际年限不少于10年,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够10年但不足15年,可申请延期缴费,少于10年则在北京办理不了退休。
外地户口在北京办理退休
外地户口在北京办理退休的流程:
1、参保单位应按北京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3、外地人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北京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外地户口在北京办理退休的条件: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累计缴费最少满15年;
2、在北京缴纳社保至少满10年;
3、男职工在北京首次参保的年龄不得超过50岁,女职工在北京首次参加社保的年龄不得超过40岁。如果超过这个年龄界定就属于临时账户,则不能在北京办理退休,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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