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4-25 02:00:15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符合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为民事诉讼服务,应重点考虑

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早起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官依据

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裁判案件的权力,后来诚信原则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最基

础的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

民事案件时,必须公正、诚实、守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诚信原则作为法官在当事人

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综合诸多因素来确定9]l:

第一,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制止。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通过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如反复提出回避要求、反复鉴定、

多次要求延期审理等,拖延诉讼,阻碍和推迟法院判决的时间,以实现其转移资产、抽

逃资金等非法目的。对于上述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也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定举证责任分

配时的参考因素。

第二,禁止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这是对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要求,根据诚实信用

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虚假自认的事实,对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在民事诉讼实践

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他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后,又翻悔;或者

对自己的自认作出一些违背常理的修正,导致自认失去证据的效力;还有的当事人

在诉讼外自认而在法庭上否认等这些自相矛盾的言行举止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定当事

人负担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

第三,恶意诉讼。诉讼是当事人因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而请求国家进行司法救济的

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是为了

低毁他人名誉、故意拖延债务履行、中断他人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等。我们将这些当事

人怀有不良动机而提起的诉讼,统称为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与民事诉讼目的相

违背的诉讼形式,决定了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其不良的诉讼目的,即可能选

择一些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明手段。为此,我们在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时

应当将恶意诉讼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第四,毁灭、隐匿证据。毁灭、隐匿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没

有的、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毁灭、藏匿,从而使案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在审判实践中,

对虽依法应将举证责任加于某一方当事凡但对方当事人有故意毁灭或隐匿证据的行为

时,应以该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及真实义务为由,令其承担举证责任。

诚信原则等于承认法官的创造性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时依据公平的要求

进行裁判。因为,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

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春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

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2)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在法律制度中,诉讼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它既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可以使当事

人心理上接受和承认判决结果的正当性。作为诉讼制度之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应当

力求达到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

程序公正首先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大致平衡。双方当

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而要做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就必然要

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均衡的,就是要否定把举证责任全部置于当事人

一方的作法。当然,我们主张当事人双方分担的举证责任要平衡,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

承担的举证责任要一一对应,绝对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略多于被

告似乎具有某种必然性,任何寻求法律救济的当事人都必须向法庭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基本事实,且原、被告在负担举证责任问题上的时间差决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总

是后于原告发生。

程序公正的另一个要求是将举证责任尽可能地置于有条件、有能力举证的一方。诉

讼实践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明条件、证明能力往往是不等的,占有或

接近证据材料的能力和条件是不同的。此时,只有将举证责任置于有条件的一方当事人

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3)实现实体公正的原则

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也是民事诉讼举证活动所追求的理想境界,而实

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是程序公正,美国著名法官弗兰克法特认为,司法不仅在实质上必

须公正,而且在外观上的公正也是需要的。

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而不能为此设置障碍,

这是实体公正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距离证

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以及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来确定分配标准,将举证责

任由占有或接近信息资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信息的当事人承担。如建筑物或其它设

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纠纷,加害人只有

举证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才不负赔偿责任。

(4)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

刘佳: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通常来看,效率与公正是统一的。所以,诉讼效率的高低就成为考察和衡量民事举

证分配制度的重要尺度。I川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节奏及证明过程的

进度如何。诉讼过程的拉长往往造成的是有争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的

延续,因此产生的后果通常是当事人矛盾的激化和损失的扩大。更严重的情况是,即便

问题得到解决,当事人因此获得的利益相比其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来说,已无意义了。可

以说,诉讼公正与效率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体的,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价值目标的原因也就

不言而喻了。

(5)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此项目标的实现可以使得法

律的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该平等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是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所谓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指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

织,其地位、权利、财力有何不同,他们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并且双方

当事人都有同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

诉讼权利,要求诉讼当事人都依法履行义务。但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不相同,

但相互对等,比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反诉权,权利的对等反映了权利的平等。

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不分公民的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分法人其他组织是

全民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以及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只有在外国法院对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

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即给予同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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