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潭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局令21号)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二、湘潭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带有核对码的《本省药品广告审查》;
2.《广告审查表》;
3.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5.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6.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8.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
9.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三、湘潭药品广告审批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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