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内容是什么
一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三是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是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六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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