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都主张孩子抚养权时,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有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其获得孩子抚养权:
1、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双方在婚内都有过错,离婚可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加大了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对于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
第二,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出台,无疑是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前不久李晓娟律师接待了一个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咨询,有些与众不同。
男方经常对女方家暴,并且长期与第三者同居。女方也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女方咨询:离婚时,我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李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双方都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于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伤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简而言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无过错方的民事经济补偿,其立法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无过错方遭受的伤害。
此外,法律在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必须满足法定的情形才能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分析以上法律可知:
第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是赋予无过错方的权利。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责任主体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一方。通过法律干预力度,强制约束夫妻相互忠诚和对家庭的责任感,过错方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受到到经济制裁,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