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激励对象数量是否有限制,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实施的长期激励机制,通过附条件给予部分员工股东权益。与10人以上的固定增资对象相比,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有人数限制,但有限期内上市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目标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未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激励对象在有效期内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累计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激励对象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员工。当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上市公司应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二、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建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股权激励计划的起草、审议和公示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上市公司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补贴;(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回避;(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终止股权激励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终止股权激励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专业意见。
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是谁呢
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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