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案件中,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审判和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目的在于方便人民法院通过充分了解婚姻当事人是否触犯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以便更加迅速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将最终结论寄送给婚姻登记管理机构;
并且,这种方式也为当事人提出申诉和要求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了便利。
此外,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话,则被视为无效婚姻:
首先是重婚行为的出现;
其次是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直系血亲之间存在禁止结婚的关系;
最后就是双方未达到法定年龄而缔结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