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胎儿死亡医生为什么要纂改病历
医疗人员篡改病历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但是日前一名医生却纂改了胎儿死亡的病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篡改病历让“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无法判定,家属拿到赔偿却找不到责任人。
胎儿死亡医生纂改病历事件起因经过
2014年4月,顾女士因羊水破裂,住进苏州市中医医院。5月1号上午,顾女士出现胎心率偏高的状况。丈夫施先生致电妇产科主任胡*生要求进行紧急处理,胡*生在电话中答应了5分钟就到,但直到4小时以后才赶到医院进行手术。在进行剖宫产后,顾女士产下一名死婴。随后,胡*生和当班医生伙同护士篡改、伪造患者病历,结果竟忘记将原件拿走,伪造病历一事因此败露。
在很多网友看来,迟到4个小时、胎儿死亡、篡改病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过错非常明显,毫无疑问是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理所当然,医生也应该判刑。
胎儿死亡医生为什么要纂改病历
但实践中这起案子并没有被如此认定。由于病历遭到篡改,关键证据遭到破坏,是否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就存在疑问。院方即认为,“婴儿宫内死亡主要是其孕周小于32周,胎膜早破早产”,院方并非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属于医疗事故。责进行鉴定的苏州市医学会也表示,“由于两份待产记录系伪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案缺主要鉴定材料,鉴定无法组织,无法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这意味着施先生仅能拿到赔偿——按照2009年颁布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胎儿的死因则永远成迷,不会有人对此负责。篡改病历的医生,仅仅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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