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入职不是劳动合同。对于那些简单的合同,如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本质上缺乏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要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因此,只有简单的合同而没有完全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下了入职通知书没有签约如何承担责任
入职通知书是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过程,鉴于双方尚未建立用工关系,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成立。但因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书载明职务、薪酬、试用期、报到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在一定期限内经对方表示接受,入职通知书即发生效力。因此,该入职通知书的性质是属于发出要约,希望与其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入职通知书要约经劳动者承诺后即成立,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基于此过失行为,导致劳动者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该单位又未能订立劳动合同,必然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对此现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应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律师认为损失数额不应超出合同的履行利益,同时对于损失的期限应考虑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就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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