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了预告登记之后,若该债权已被消除或是自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算起的九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提出正式的登记申请,那么这一预告登记便将失去效力。
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故意提供不真实的材料以骗取登记,由此引发了他人的损害,那么他就必须对所产生的损失负责用予赔偿。
同样地,如果由于登记人员的疏忽导致登记有误,从而给他人带来了损失,那么相关的登记机构也应当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然而在担当赔偿义务后,登记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诉相应的款项作为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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