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历的书写。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规范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评价四部分。门诊病历应及时书写,在患者每一次就诊的同时既可以书写完成。急诊病历应在接诊同时或处置完成及时书写。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或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入
(1)病历的书写。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规范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评价四部分。门诊病历应及时书写,在患者每一次就诊的同时既可以书写完成。急诊病历应在接诊同时或处置完成及时书写。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或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及时记录。在抢救急危患者时,医师的首要职责是全力抢救患者的生命,必须争分夺秒,全力以赴的实施各种抢救措施,医师不可能也没有时间书写相关记录,因此可以根据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2)病历的管理。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同一保管。除设计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参考法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纠纷中患者病历的作用
1、患者对于自己的病历,哪些是可以复印的
病历资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病人、治疗过程进行的观察分析而提出的诊断意见等的记录。而客观性病历资料就是其他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病人可以复印客观性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6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2、患者能否保管自己的病历病历若丢失会导致何种后果
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患者可能会要求将病历自己保存,这从法律规范方面来讲,除了一定情形,患者是不可以自己保存病历的,在患者保存病历的情况下,若患者丢失病历,将承担不能出示病历这一重要证据的责任,并很有可能导致败诉。对于病历的保存以及丢失的责任,我国法律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讲的即为患者丢失病历,将承担不能出示病历这一重要证据的责任,并很有可能导致败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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