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华侨回国定居办理依据是什么
《北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原户籍注销地为非本市的华侨,拟投靠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应先在原籍恢复户籍后,再到北京市公安局户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投靠,对其中符合本市落户政策的,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北京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所需的材料
申请回国定居应当视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交相应材料:
(一)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6.户籍注销证明(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7.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需公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国境外出生的具有华侨身份的未成年子女
除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入户证明及以下材料之一: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2.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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