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书格式须统一
民事调解书格式不是统一的。目前实践中民事调解书有两种格式,一种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制作的调解书,一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制作的调解书,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调解书尾部的规范表述不同。
现行的两种调解书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各存利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制作的调解书,在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假借调解拖延时间最后拒绝签收的情况,从而致使调解努力白费,浪费了司法资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制作的调解书是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当事人达成的一项协议,但在实践中却少有审判人员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从根本意义上讲,是有违调解自愿原则的。但适用简易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却省去了很多麻烦,极大地便利了案件的审理。
鉴于两种调解书的尾部表述方式都互有利弊,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可以将这两种调解书合二为一,对调解书的格式进行统一,调解书的尾部,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之后可以这样表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表述,基本格式是参照普通程序调解书的格式,吸收了简易程序调解书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的优点。
二、民事调解书的结构
(一)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二)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三)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四)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五)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六)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七)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三、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和判决书一样吗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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