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的质权人权利
(一)质押股权中的共益权是否一并出质
股权质押作为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结合体一同出质。因自益权和共益权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并非独立的两种权利,实现质权时,对质押股权整体处分,非只处分自益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自益权与公益权相关联,公司重大决策会影响公司资产,从而影响质押股权财产价值,故在行使质权的条件未满足之前,虽仍由出质人行使共益权,但应赋予质权人对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状况的知情权,明确质权人可以列席公司的股东会、查阅股东会决议和公司财务资料,以便由于公司经营管理原因导致质押股权价值严重受损时,质权人能够及时行使质权保全权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质
转质是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而在质押标的上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无需出质人同意而将质押标的转质与第三人的行为。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在质押标的上设定新的权利质权的行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须符合章程规定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有效要件
《民法典》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质押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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