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收益属于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也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和财税〔2018〕76号的规定,只要以前年度的亏损未超过五年,股权转让收益可以弥补亏损;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符合财税〔2018〕76号规定的条件,以前年度亏损未超十年,股权转让收益可以弥补亏损。
一、如何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较大的争议。《公司法》笼统地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另有规定,忽视了这种另有规定产生效力应遵循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应分为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和股权处分权的规定两类。
3、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和股权处分权作出另有规定;但章程修订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外,仅具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可以另有规定,但对股权处分权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剥夺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二、出资转让和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出资是特定财产的数量表现,即在公司成立时确定的价值,可以说,它是一个历史数据,具有确定性、静止性和过去性,具有物的因素;而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在数量上会随着公司发展而有所改变,其所代表的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并随着诸种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可能远远大于或小于当时出资本身的价值,故其具有发展性、运动性和不确定性,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并不含有任何具体的物的因素。
2、法律后果不同。
股东基于出资获得了公司的股东地位,相应地享有了股权,故对该股东而言其有权转让的实际上是股权而非出资,而纯粹的出资转让只能发生于股东出资后公司尚未运作且不存在影响其出资财产价值的诸多因素这种理想场景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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