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真相,通过诉讼逃避责任或加重别人的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是恶意诉讼。在答辩期内要提起反诉,并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部分劳动者恶意诉讼主要情形有:
1.推诿拒签劳动合同,事后反而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2.表示无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获取相应现金,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取经济补偿;
3.部分劳动者在办理住房按揭或者其他事务中,要求用人单位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在离职后以该收入证明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差额;
4.因个人原因自愿离职后,为了申领失业保险金,在用人单位为其开具非自愿离职证明后,又以此离职证明申请仲裁索要赔偿;
5.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意让他人代签书面劳动合同,一旦时机成熟,就以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索要双倍工资等。
此部分劳动者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用人单位秩序,也给法官依法查明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造成极大干扰,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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